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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5-27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信息時報訊 (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鄒宇婷) 員工違規套取公積金,企業以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將其開除。一個有錯在先,一個“大義滅親”。此種情形,單位是否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近日,白雲區法院和廣州市中院審理了這樣一宗勞動糾紛案,法院判決企業仍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
  員工套取公積金被開除
  1995年7月,關某入職某企業任倉庫副主管,2007年年底,與該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1年6月,廣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該企業通報,該單位16人使用虛假資料以購房名義套取名下的住房公積金52萬餘元。該中心向企業提出意見,向全單位職工通報此事,嚴肅處理涉事員工,該單位員工套取的公積金必須全部退回公積金賬戶,並要求該單位強化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管理。
  2011年7月,該公司召開會議傳達通報情況,會後關某退回所套取的住房公積金款項。同年8月,該公司向關某發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以關某違法違規套取住房公積金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同年8月19日,關某等13名員工向廣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認為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賠償金,同年年底,仲裁委駁回了關某等人的仲裁請求,關某於是又向白雲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該企業辯稱,關某向公司虛構購房的事實,偽造購房合同,以騙取加蓋公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並實際套取住房公積金,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公司發出通報,要求嚴肅處理,於是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並認為無需給予任何補償或賠償。
  法院:
  企業違法解除合同
  白雲區法院一審認為,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企業發出情況通報,只是該中心對貫徹落實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進行監督和管理,其向企業提出嚴肅處理、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的建議,並不能作為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直接依據。
  該公司雖有規定,如員工偽造數據或材料,公司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是這屬於《規章制度》獎勵與懲罰一章中的一般性規定,而《規章制度》還規定,雇員如違反住房公積金相關規定的,應給予警告處分,書面警告2次則記過一次。可見,該企業針對員工違反住房公積金規定的行為專門作出了特別規定,因此,該企業對於關某使用虛假資料以購房名義套取名下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應當適用上述規定作出警告處罰。且關某已按要求退回其套取的住房公積金,說明關某已認識到其行為的錯誤並及時作出了補救措施。
  法院認為,關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確實違反了國家關於住房公積金的相關規定,應由公積金管理中心等職能部門依法處理,但關某的行為並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故企業以關某違法套取住房公積金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經兩級法院審理,該企業需支付關某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8萬多元。
  法律提點
  何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據瞭解,目前勞動法律法規沒有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作出具體規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往往成為單位隨意解雇員工逃避支付經濟補償的常用藉口。經辦法官認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這一表述理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1、用人單位制定了明確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且上述規定不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定。2、勞動者明確知曉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3、勞動者的行為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相符,造成不良後果、影響惡劣或者經處罰後仍舊違反等等。
  一般而言,“嚴重”的情形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情形:(1)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3)浪費原材料、能源,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4)工作態度不好,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損害消費者利益;(5)不服從正常的工作調動;(6)盜竊、賭博、損公肥私、打架鬥毆和犯有其他重大錯誤。是否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必須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具體分析。
    (原標題:員工違規套取公積金被開除單位仍被判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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