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訊 記者陳凌燕 通訊員章晟
  “急尋2013年10月10日湖北武漢為上海白血病女患者捐獻造血乾細胞的志願者柴國平先生。患者現在很虛弱,急需您的幫助!請聯繫……”上個月,一位上海白血病患者在網上發微博,點名尋找湖北骨髓捐獻者柴國平,稱自己病情複發,需要柴國平再次捐髓(即捐獻造血乾細胞)救她。
  柴國平是我省第157位骨髓捐獻者,他於本月3日表示,只要體檢合格願意再次捐獻。
  事情發展至此可謂皆大歡喜。但是,發微博點實名要求援助的行為在網上引來百餘人次轉發的同時,也引起爭議:有人認為,點名求助會給捐獻者造成壓力,甚至有“道德要挾”之嫌,實在欠妥。
  急於治病網上點名求助
  患者稱發完微博很後悔
  昨日,記者電話聯繫上正在上海一家醫院接受治療的患者李女士,她33歲,聲音輕柔。“發了這條微博之後,我很快就感到後悔了。”李女士說,“我意識到我這麼做給對方造成了很大壓力。”元旦之前,她已經上網把這條微博刪除,“打擾到他,我覺得很抱歉。”
  李女士說,自己於去年5月底被確診患有白血病,原本安定幸福的生活被打亂,她曾在微博上寫道:“我的生活被完全毀了!我該怎麼辦?”
  所幸她很快找到了合適的配型——志願者柴國平,並於去年10月接受了造血乾細胞移植。可隨後病情出現反覆,便血問題無法緩解,近來她接受的治療是輸入她父親的淋巴細胞,但效果一般。因此,她寄望於造血乾細胞移植供者能再捐獻一次,讓她擺脫疾病。“當時我急於治病,太衝動了。”李女士輕聲告訴記者。其實,李女士自己也是中華骨髓庫的一名捐獻志願者,她於2004年加入骨髓庫,一直希望能捐獻救人,“說來意外,我自己反而先成了需要被救助的對象。”
  按規定,骨髓捐獻供受雙方的信息資料不能互通,李女士是如何得到對方姓名等信息的呢?對此她只表示“努力想辦法打聽到的”,不願多談。
  第一次捐獻後尚在恢復期
  捐獻者表示願意再捐一次
  柴國平1968年出生,荊門人,常年在福建打工,極少上網,對網上這場“尋人”毫不知情。
  李女士的微博柴國平並沒看到,但中華骨髓庫醫療服務部工作人員就此向湖北分庫及李女士所在醫院進行了緊急協調。隨後,骨髓庫工作人員聯繫上了柴國平。
  在造血乾細胞捐獻者中,柴國平的年齡是偏大的。在聽說受捐患者可能需要他二次捐獻的時候,他表示,自己去年捐獻之後一直忙於工作,身體仍在恢復中,但是只要體檢合格,他願意再次捐獻救對方一命。
  按規定,二次捐獻的間隔至少需要3個月。柴國平去年10月捐獻,最快也得在今年1月10日之後才可以再次捐獻。
  據瞭解,2013年12月27日,中華骨髓庫專家委員會專家一致認定,李女士尚處於移植後排異期,不符合再次移植骨髓的要求。不過根據她的病情,淋巴細胞移植是符合她的治療需要的。因此2014年1月3日,中華骨髓總庫向湖北分庫發出採集淋巴細胞捐獻前體檢通知書,同意湖北分庫先行準備捐獻者的體檢,如果體檢合格,待時機成熟時捐獻淋巴細胞。
  病急可理解但方法有不妥
  此類求助應該走正規渠道
  “患者病重求生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這個方法確實值得商榷。”中華骨髓庫總庫管理中心主任洪俊嶺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造血乾細胞捐獻是一個完整的工作體系,有它的運行規則,這個規則應保護捐受雙方利益,雙方信息隔離無論從規則或倫理上講,都應該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出現病情反覆需要再次移植,患者應該遵守規則,通過所在醫院向中華骨髓庫提出申請,“這條渠道是免費的,也是有效的、暢通的。”
  洪俊嶺反對在公開平臺上點名道姓的求助行為,“一方面,這樣做傷害到捐獻者的隱私;另一方面,這種做法也許會適得其反。”
  在我省,兩次捐獻救助患者的志願者並不少,郭卉就是其中之一。“既然已經救過對方一次,當然願意再次給予幫助。”她同時表示,對患者“上網尋人”的方式不能認同,“有點被要挾的感覺,好像自己是被逼著答應的。”
  對此,首義律師事務所李國宏律師表示,“完全自願、不可強制”應該是捐獻的基礎核心,未經對方許可而在公開平臺公佈其信息,屬於侵犯對方隱私權。
  雙方不見面系國際慣例
  鼓勵救人也要保護隱私
  茫茫人海,兩個陌生人配型成功,其中一個捐獻的造血乾細胞能救另一個人的生命,這種緣分確實難得。
  中華骨髓庫湖北分庫劉銳主任介紹,按國際慣例,供受雙方不能見面、信息不能互通。但是一次骨髓捐獻涉及多種機構和環節,目前,由於種種原因,確實存在一些執行不到位的情況。“我國開展骨髓捐獻工作也才十來年,大眾對捐獻的瞭解度還不夠,患者病了之後的急切心理確實可以理解,但是希望大家能瞭解到,捐獻或接受捐獻必須通過骨髓庫才可能進行,因此,有需要的時候直接聯繫中華骨髓庫才是最快、最有保障的方式。”
  目前,我國尚沒有關於骨髓捐贈方面的法律條文,相關人士呼籲,保護捐獻志願者的利益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今後應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志願者並不存在法定的救助義務,因此無論在道德層面還是法規層面,整個社會都應該充分瞭解相關知識,鼓勵救人的同時,也應保障捐獻志願者的選擇權。
     (原標題:長江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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